2006年12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破产前处理财产有没有效力

  史先生问:
  我公司的业务单位某物资贸易公司今年初被骗一批货物,使本来很不景气的公司出现巨额亏空,最近听说该公司在处理财产,可能要申请破产。请问:现在处理财产有没有效力?
  本报作答: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处理财产的行为已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则更加严格,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期间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时间上由原来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扩展到了一年内。同时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存在破产情形时,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对于为逃避债务进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及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中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财产的均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有权向取得财产者追回。因此,对于你所反映情况,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处理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